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874號
TCDV,109,司促,35874,2020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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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74號
債 權 人 巧佳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岡永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宏忠即儁頡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   貨單、簽收單)
 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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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巧佳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