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74號
債 權 人 巧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岡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宏忠即儁頡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)
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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