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781號
TCDV,109,司促,35781,2020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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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8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許富淞 

債 務 人 許木山即許永聖


債 務 人 魏麗即許魏麗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許富淞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許
    木山即許永聖魏麗即許魏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
    借就學貸款2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8,645元整,並
   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
    還本息。
  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   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
    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    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   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
    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詎債務人許富淞自民國109年02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,迄今尚欠新臺幣6,42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
    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許木山
    許永聖魏麗即許魏麗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五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
釋明文件:1.放出查詢單乙份。2.放款借據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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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