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7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呂美璇即石美璇
債 務 人 呂紹良
債 務 人 石碧媚
一、㈠債務人石碧媚、呂美璇即石美璇、呂紹良應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,及如附表序號1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石碧媚、呂美璇即石美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,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呂美璇即石美璇、呂紹良、石碧媚應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呂美璇即石美璇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
人呂紹良、石碧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
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39,467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
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
㈡債務人呂美璇即石美璇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
人石碧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,合計
借款本金新臺幣16,255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
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
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
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
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
視為全部到期。
㈤詎債務人呂美璇即石美璇自民國109年4月30日即未依約履
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155,722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。
㈥依約債務人呂美璇即石美璇、呂紹良、石碧媚應連帶支付
債權人新臺幣139,467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
㈦依約債務人呂美璇即石美璇、石碧媚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
臺幣16,255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㈧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放出查詢單1份。二、放款借據影本2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77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石碧媚、呂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│
│ │139467│美璇即石美│3月3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璇、呂紹良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石碧媚、呂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│
│ │16255 │美璇即石美│3月3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璇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石碧媚、呂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39467│美璇即石美│5月0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璇、呂紹良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石碧媚、呂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6255 │美璇即石美│5月0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璇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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