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86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劉昱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及
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,00
0元整,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7.88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
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
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。
(二)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8月21日,目前尚欠本
金197,312元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約定書第8
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,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
款人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,000
元整,約定於民國97年1月26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5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
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,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。
(四)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9月26日,目前尚欠本
金14,747元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,依約定書第19
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,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
人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。
(五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款約定書及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可證,為求簡速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及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賴日添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3568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昱志 │自民國96年8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7.88% │
│ │197312│ │月22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昱志 │自民國96年9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14747 │ │月27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昱志 │自民國96年9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97312│ │月23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昱志 │自民國96年1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4747 │ │月28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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