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657號
TCDV,109,司促,35657,2020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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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邱伯維 

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馮恩燦 
人           二樓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債務人邱伯維前就讀青年高中時,邀債務人馮恩燦
     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,金額
     35,762元整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
    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
     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
    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
     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逾期利率百
    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惟債務人邱伯維自應還款日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,
    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35,762元整及逾期
     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
     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
     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
     ,另債務人馮恩燦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
     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為此,狀請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
     第五一0條之規定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
     保債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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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