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85號
債 權 人 林艾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ALAD, ARIEL PASCULADO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釋明Edna Manalo/Evelyn Manalo即為債權人林艾米。(若
債權人為兩個人,請一併來聲請本件支付命令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