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360號
TCDV,109,司促,35360,2020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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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60號
債 權 人 黃啟良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、陳明
照、黃淑聆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
   印文。(啓或)
 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 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。
  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
  ㈥確認「陳明照黃淑聆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請具
  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
   。
  ㈦確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
   何?
  ㈧陳報「陳明照黃淑聆」住所地址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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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