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60號
債 權 人 黃啟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、陳明
照、黃淑聆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
印文。(啓或)
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。
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
㈥確認「陳明照、黃淑聆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請具
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
。
㈦確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
何?
㈧陳報「陳明照、黃淑聆」住所地址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