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57號
債 權 人 黄麗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林麗鳯」或「林麗鳳」,並提出其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與債務人簽訂房屋修繕契約書影本。
㈢提出債權人代墊付廠商之釋明資料(如:收據影本)。
㈣利息自108年6月30日起算之依據。
㈤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黄麗珠」或「黃麗珠」,並提出相
符之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