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357號
TCDV,109,司促,35357,2020111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57號
債 權 人 黄麗珠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林麗鳯」或「林麗鳳」,並提出其
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㈡提出與債務人簽訂房屋修繕契約書影本。
  ㈢提出債權人代墊付廠商之釋明資料(如:收據影本)。
  ㈣利息自108年6月30日起算之依據。
  ㈤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「黄麗珠」或「黃麗珠」,並提出相
   符之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