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349號
TCDV,109,司促,35349,2020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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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9號
債 權 人 翁啟源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債權人究為「翁啟源」或「翁啓源」,並提出與債權
   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 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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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