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348號
TCDV,109,司促,35348,2020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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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8號
債 權 人 德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祺碩即方守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(德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
   或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)?
 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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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或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)?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