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8號
債 權 人 德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祺碩即方守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(德商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
或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)?
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凱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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