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6號
債 權 人 麥當勞第二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鄭鼎耀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文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㈡陳報請求金額之 計算式。㈢陳報管理費係按月或按季繳納?若為按「月」繳 納,未到期(12月份)管理費不得請求,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 有誤?及請求原因事實記載「自105年9月1日至「109年12月 31日」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㈣提出債務 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○區○○ 路00號5樓)。㈤提出債務人賴文郎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 19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