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6號
債 權 人 麥當勞第二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鄭鼎耀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文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㈢陳報管理費係按月或按季繳納?若為按「月」繳納,未到
期(12月份)管理費不得請求,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
及請求原因事實記載「自105年9月1日至「109年12月31日
」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
市○區○○路00號5樓)。
㈤提出債務人賴文郎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