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346號
TCDV,109,司促,35346,2020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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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6號
債 權 人 麥當勞第二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鄭鼎耀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文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 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  ㈢陳報管理費係按月或按季繳納?若為按「月」繳納,未到
   期(12月份)管理費不得請求,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
   及請求原因事實記載「自105年9月1日至「109年12月31日
   」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 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
   市○區○○路00號5樓)。
  ㈤提出債務人賴文郎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   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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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