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8號
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奇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林奇鴻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,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文
件(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