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278號
TCDV,109,司促,35278,2020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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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8號
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奇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提出債務人林奇鴻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  ㈢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,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文
   件(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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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