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265號
TCDV,109,司促,35265,2020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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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
債 權 人 吳浚銘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
  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   人記事均勿省略)
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   狀附證據不符。)。
 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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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