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
債 權 人 吳浚銘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。)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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