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13號
債 權 人 葉春雄
債 務 人 廖坤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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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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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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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93年8月15日 │280,000元 │93年8月16日 │HV007936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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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93年8月25日 │290,000元 │93年8月26日 │HV007936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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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93年9月5日 │280,000元 │93年9月6日 │HV007936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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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