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46號
債 權 人 葉春雄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、蔡昭斌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及原因事實欄記載債務人為「美蛈開
發有限公司」,惟依臺端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,簽發者
應為「美蚨開發有限公司」。應具狀更正。
㈢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
105府授經商字第1050796760號函准予廢止,進入清算程
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
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
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,
㈣請確認背書人之姓名是否為「蔡昭斌」?因依支票背書人
之簽章,無法判定為蔡昭斌。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㈤請釋明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責?因聲請狀請求
標的欄未載明。
㈥請就上述更正事項(名稱、連帶否),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6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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