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944號
TCDV,109,司促,34944,2020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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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44號
債 權 人 陳柔均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務人陳秀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
   陳報其實際居所地。
  ㈡提出「完整」切結書影本。
  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240萬元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
   因與狀附切結書所載債務人借款金額130萬元不符)
  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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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