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44號
債 權 人 陳柔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陳秀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
陳報其實際居所地。
㈡提出「完整」切結書影本。
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240萬元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(
因與狀附切結書所載債務人借款金額130萬元不符)
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