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940號
TCDV,109,司促,34940,2020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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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40號
債 權 人 陳家鈺即台中佳醫護理之家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浩銘朱秉睿馮惠瑀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
  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  ㈡請求債務人3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釋明
   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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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