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92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賴麗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西元(下同)2020/07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
動電話門號:0981667616共計1門(詳服務申請書),債務
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,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
清償,有最新一期帳單為證,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
幣$77819元整,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,實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債務人戶籍謄本、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、欠費明細、
最新一期小額欠費電信帳單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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