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91號
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思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相對人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
民國(下同)108年9月,向聲請人購買塑膠棧板,合計
數量10,743片,總價金新臺幣(下同)$11,970,000元整
。雙方約定分12期支付,每期支付$9 97,500元。此有
用戶「客戶端設備/軟體銷售服務申請/異動書」影本
可稽(原證一)。聲請人依約提供設備給相對人後,
相對人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
費用,詎料相對人繳完11期款項後,剩第12期帳款(帳
單日期-10 9年9月3日、帳單號碼-Z000000000、金額
$997,500元整(原證二)之帳款逾期未繳,經聲請人數
次催討後(參原證三之存函),仍未獲清償,尚積欠聲
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,實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
(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
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,俾保
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(原證一)「客戶端設備/軟體銷售服務申請/異動
書」影本、(原證二)欠費明細、(原證三)存證信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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