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1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方廖素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方廖素彩於民國93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
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
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
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
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
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
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
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
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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