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683號
TCDV,109,司促,34683,202011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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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83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孟函陳雅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㈠確認違約金迄日為何?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正確, 並更正之。㈢請提出債務人「陳䓝函」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。】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6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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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