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657號
TCDV,109,司促,34657,202011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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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57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
債 務 人 蘇綉惠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元,及其中
  本金壹萬肆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聲請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【下稱「滙
    豐(台灣)」】業於民國(下同)99年05月01日依企業
   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,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
    分營業、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
    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,核准在案。並依金
    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,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
    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,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。是本案
    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,特此敘明。
  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所發
    行之國際信用卡,卡號4511859345003845,簽帳消費共
    積欠信用卡款項15940元整,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,
    民國95年4月27日迄未清償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
    來履行,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   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(三)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
    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    款入帳日起,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    清之日止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
    迅速賜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申請書影本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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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