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618號
TCDV,109,司促,34618,2020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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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1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葉紹文 

債 務 人 葉真滿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事實及理由
  (一) 緣債務人葉紹文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
     務人葉真滿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
     ,金額總計為269,38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、休退
     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
     息。
  (二) 詎債務人葉紹文自109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 ,迄今尚欠本金242,62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
     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聲請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另債
     務人葉真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     責任。
  (三)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遲
     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
     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
     日起、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     (含)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
     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四)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
     失分期攤還權利,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。
  (五)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     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
    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
    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     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
     ,實感德便。
 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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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