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592號
TCDV,109,司促,34592,202011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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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2號
債 權 人 曉明鴻運金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玉菁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哲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存證信函費用新台幣123元之收據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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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