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93號
債 權 人 許新鑫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隆江、鄭智富、江宗榮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莊隆江、鄭智富、江宗榮等三人請求
「連帶給付」?如欲請求連帶給付,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
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
㈡因債權人聲請狀當事人欄內皆未載明債務人莊隆江、鄭智
富、江宗榮等三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相關年籍資料,請提出
債務人莊隆江、鄭智富、江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