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393號
TCDV,109,司促,34393,2020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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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93號
債 權 人 許新鑫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隆江鄭智富江宗榮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莊隆江鄭智富江宗榮等三人請求
   「連帶給付」?如欲請求連帶給付,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
   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
  ㈡因債權人聲請狀當事人欄內皆未載明債務人莊隆江、鄭智
   富、江宗榮等三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相關年籍資料,請提出
   債務人莊隆江鄭智富江宗榮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
  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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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