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13號
債 權 人 湯裕晨
債 權 人 湯瑜紘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秋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出售不動產420萬元,扣除土地
增值稅259,144元及代書費3,000元,「尚餘430,144元」
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(430,144元為仲介費168,000元+
增值稅259,144元+代書費3,000元之總額)
㈡確認請求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等353,309元是否有誤
?(因與狀面影本,每人應得353,309元不相符)
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(被繼承人楊武烈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、湯武烈之繼
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)。
㈣請求利息年息6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
率年息5%計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