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85號
債 權 人 陳達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素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附表本票票號568353之本票金額為「210萬元」是否
誤載,請查明更正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附表利
息起算日」?(因請求標的聲明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
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廖碩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