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268號
TCDV,109,司促,34268,20201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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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6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詹千慧即詹靜瑜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貳仟零貳拾陸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詹千慧於89年04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
  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
  轉帳交易,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並請領信
  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
 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。有關借款期限
  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  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人
  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
 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
 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
  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  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
  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268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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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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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詹千慧即詹│暨自起息日94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20 │
│  │486443│靜瑜   │年12月07日起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及自民國104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年9月1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詹千慧即詹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236378│靜瑜   │7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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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