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194號
TCDV,109,司促,34194,20201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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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張芳祥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
 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張芳祥於民國94年07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
  民國94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暨自民國94年11月28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
  ﹝參證物二﹞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
 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
  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  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 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
  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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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