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974號
債 權 人 姚嘉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稷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稷原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存證信函 暨回執為證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正「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 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、匯款資料)。」,債權人僅於同年11 月10日提出陳述意見狀,並陳稱此乃非訟事件,理應先發支 付命令予債務人,如有疑慮債務人一定會異議,待轉為訴訟 程序時,再由審理法官調查證據處置等語,仍未提出債務人 借款相關釋明資料,依前開說明,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 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