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91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陳旻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
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
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(
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
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㈡、查債務人陳旻傑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
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
事實。
㈢、次查,依契約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
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
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
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三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: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
履行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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