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7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
債 務 人 王連堂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肆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㈢
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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