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714號
TCDV,109,司促,33714,202011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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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
債 權 人 董淑燕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村建設有限公司徐秀英吳坤富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表明債務人吳坤富之住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
   事欄勿省略)。
  ㈡表明對債務人徐秀英之請求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碩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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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鄉村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