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
債 權 人 董淑燕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村建設有限公司、徐秀英、吳坤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表明債務人吳坤富之住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㈡表明對債務人徐秀英之請求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碩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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