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712號
TCDV,109,司促,33712,2020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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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2號
債 權 人 蘇俋龍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債務人公司設立於澎湖縣,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轄區,非
   本院管轄,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。(債
   權人繳納裁判費前,請先注意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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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