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8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張佩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
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,
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每次違約
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佩蘭向債權人借款102,996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30
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3,434元;若有逾
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
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
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
限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
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82
,392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
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
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
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
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【帳分號:014050904913060000000000000001】釋明文件:
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何淑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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