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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483號
TCDV,109,司促,33483,2020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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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83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
代 理 人 王東隆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雲上昇、林楊和妹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
慶沛之繼承人、林詩彬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郁
娥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品齡即林秀貞之繼承人
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玉枝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
若豫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慶法即林秀貞之繼承
人、林永鎮即林秀貞之繼承人吳林秀鳳即林秀貞之繼承人發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請提出「林俊臣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   記事均勿省略)。並確認其是否為林秀貞之繼承人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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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