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8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東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雲上昇、林楊和妹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詩彬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郁娥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品齡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玉枝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若豫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、林慶法即林秀貞之繼承人、林永鎮即林秀貞之繼承人、吳林秀鳳即林秀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請提出「林俊臣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)。並確認其是否為林秀貞之繼承人?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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