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174號
TCDV,109,司促,33174,202011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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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74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


債 務 人 古金烈即古林秀春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古雅欣即古林秀春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古鳳嬌即古林秀春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林秀春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 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(按債務人固均為古林秀春之繼承人,
  惟古林秀春係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死亡,依民法第1148條第
  2項規定,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,是
  債權人逾第一項聲請範圍為無理由。另債務人古金寬即古
  秀春之繼承人設籍之住所經變更登記至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
  務所所在地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50
  9條規定,不得聲請支付命令,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亦無
  理由,均應予駁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,應於本支付
 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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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