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再易字,89年度,5號
TNDV,89,再易,5,200003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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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五號
  再審原 告 時郁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蔡澤豪
  再審被 告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五號確定判
決,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富郎行準備程序,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三   月   二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審判長法 官 林富郎
~B   法 官 林富郎
~B   法 官 林富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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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時郁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