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五號
再審原 告 時郁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澤豪
再審被 告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五號確定判
決,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富郎行準備程序,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~B審判長法 官 林富郎
~B 法 官 林富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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