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
債 權 人 王張金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旻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,該裁定於109年10月20 日寄存送達,於同年10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