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9965號
TCDV,109,司促,29965,202011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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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
債 權 人 胡鈞皓即皓勝機電工程行

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阿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 為送達,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9年10月5日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,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; 亦即應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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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