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09年度,669號
TCDV,109,勞補,669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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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69號
原   告 張世榮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  ,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下列事項,起訴程式有欠缺,爰依
  法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  期即駁回其訴。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
  附繕本或影本)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:
  (一)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  (二)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  (三)請求權基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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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