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09年度,550號
TCDV,109,勞補,550,2020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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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550號
聲 請 人 司徒華克(CLARKE STEWART HAMILTON)




相 對 人 芬蘭商賀美斯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潘國和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
  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79,
  11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調解費3,
  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
 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,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  ,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  聲請人。
三、本件經依職權查得相對人公司登記已經廢止,且相對人法定
  代理人為外國籍,雖未出境,但依戶政查詢系統無從確認其
  現在我國內之住居所,請聲請人提供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現
  住居所或聯絡電話等資訊,以促進調解之進行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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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芬蘭商賀美斯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