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86號
原 告 賴淙榮
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樹德大樓A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羅美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
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
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
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另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
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
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,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訴訟目的一致
,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,即其繼續
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,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
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以自106年11
月24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1,009元為計算,合
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,260,54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7
3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
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
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
裁判費3分之2即9,049元(計算式:13,573元×2/3=9,049
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,524
元(計算式:13,573元-9,049元=4,524元),茲依民事訴
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請確認被告名稱是否為樹德大樓「A棟」管理委員會,另原
告於民國107年3月9日在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之調解對造人
樹德大樓管理委員會、負責人楊承憲,此與本件被告是為同
一?請原告陳報說明。
四、兩造間另有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之案件訴訟係屬高等法
院臺中分院,則本件與前案之請求範圍分別為何,請原告陳
報說明。
五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六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