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09年度,463號
TCDV,109,勞補,463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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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463號
原   告 李冠廷 
      林仲堂 
      江錫儒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
被  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
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
  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
  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
  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
  明文。
二、原告等三人與被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
  差額等事件,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訟標的
  分列如下:
  ㈠原告李冠廷部分:退休金差額新臺幣(下同 )2,477,177
   元、工資21,293元、加班費 5,584,020元與特休未休折算
   之工資671,904元,合計請求8,754,394元。
  ㈡原告林仲堂部分:退休金差額 3,621,490元、工資27,956
   元、加班費6,618,300元與特休未休折算之工資795,744元
   ,合計請求11,063,490元。
  ㈢原告江錫儒部分:退休金差額 1,496,160元、工資40,127
   元、加班費5,066,880元與特休未休折算之工資608,832元
   ,合計請求7,211,999元。
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7,029,88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  249,864 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
  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 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
 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6,576元(計算式:249,864元×2/
  3=166,576元)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,288元(計
  算式:249,864元-166,576元=83,288元),茲依民事訴訟
 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
  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
 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
 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6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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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