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4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
孫聖淇
被 告 賴基福即金裕鐵工廠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給付薪資債權事件,原告起訴雖
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990元,惟原告於109年6月1
9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(一),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634,42
3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,原告僅繳納1,990
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。另請原告呈報債務人蕭淑莉之
電話及其連絡方式。
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
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
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變更之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
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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