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1號
原 告 鄭琇云
被 告 馨圓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鴻志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992元
(含資遣費 10,725元、預告工資8,667元與特休未休折算工
資2,60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
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
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/3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
元=333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。
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,乃本件
即屬強制調解案件(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
之意見),另請原告呈報被告電話及聯絡方式,本件將待原
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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