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09年度,125號
TCDV,109,勞小,125,2020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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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109年度勞小字第125號
原   告 林彥妤 

被   告 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惠雯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9年11
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萬2,041元,及自109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2萬2,0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
本件訴訟標的:原告對被告109年4月、5月薪資請求權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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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紘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