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(公示催告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09年度,90號
TCDV,109,亡,90,2020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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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9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

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吳海峰(男,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 個月內,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 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梁永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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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