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77號
聲 請 人 李許秀玉
相 對 人 林許秀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許秀蘭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林許秀蘭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晚上12時死亡。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林許秀蘭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林許秀蘭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失蹤前籍設臺中市○○區 ○里里00鄰○○路0號),前於101年10月24日失蹤,迄今已 逾8餘年,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09年度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為公示催告,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,現陳報期間屆滿,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爰依法 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。
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宣告;又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,推定其為死亡;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9條第1項、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,並有本院 109年度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、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、受(處 )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、聲請人戶口名簿為證,復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(無任何紀錄)、相對人林許 秀蘭勞保及就業保險投保紀錄(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)、相 對人健保紀錄(無就醫紀錄)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0月 29日中市社助字第1090122146號函(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 )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10月22日新北警莊治字 第1094061655號函(失蹤迄未尋獲)、相對人林許秀蘭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(無出入國紀錄)、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 9年11月9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90008542號函(無使用殯葬設 施)在卷可佐,堪信為真。
㈡而失蹤人於101年10月24日失蹤時已滿20歲,迄未尋獲,算 至108年10月24日屆滿7年,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 ,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揆之前
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,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8年10月24日晚上12時 ,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,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四、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,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美姿